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86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学,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密市平陌镇牛岭村付家门39号,
辩护人欧华佗,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学犯盗窃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经鉴定,二块玉石毛料共价值4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盗窃的赃物价值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赃物均已被发还被害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间欢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