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82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怀,男,1976年5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洪江市安江镇丁字路181号6室,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经鉴定,白色晶体15小包共净重1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2小包共净重0.9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褐色颗粒1小包(26粒)共净重2.71克,检出咖啡因成分;其余物品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怀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并建议判处李某怀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怀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怀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一、被告人李某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6克、氯胺酮0.93克、咖啡因2.71克,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