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80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强,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宣汉县华景镇金榜村2组25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强犯故意伤害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叶某忠身上多处刀伤,经鉴定,叶某忠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持械实施伤害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伤害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间欢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