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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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荣、梁某章容留他人吸毒,潘某华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734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荣,男,19831123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龙城小区B34 02号,2015921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23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章,男,198168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龙城小区B3402号,201 59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23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迎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华,男,1979812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宁县江屯镇公溪村委会更心村25号,201 59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23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荣、梁某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潘某华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21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志伟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7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章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竹岐罗村大巷一巷3号玉石加工场内,容留被告人潘某华吸食毒品冰毒。同年921,梁某章在上述地点再次容留潘某华吸食毒品冰毒。后梁某章、梁某荣及潘某华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梁某荣处起获锡纸1张、吸管4条、白色晶体1包;从潘某华处起获携带的白色晶体1包、白色晶体1瓶。

    同月1922时许,梁某荣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竹岐罗村大巷一巷3号玉石加工场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成、吴某象、吴某泉吸食冰毒。同月2022时,梁某荣容留吴某成在上述地点吸食毒品冰毒。

经鉴定,从潘某华处起获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33.23,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梁某荣处起获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0. 53,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潘某华处起获的白色晶体1瓶,未检出毒品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梁某章、梁某荣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未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梁某章的辩护人以梁某章认罪态度好、是初犯为由,请求对梁某章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章、梁某荣容留他人吸毒和被告人潘某华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荣、梁某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潘某华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3.32,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921起至2016320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9212016320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潘某华犯非法持有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9212017320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间欢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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