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7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富,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怀集县马宁镇寨村村委会大田组0821号,
被告人林某佳,男,1992年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怀集县蓝钟镇古城村委会塘贝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富、林某佳犯盗窃罪,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起,被告人林某富、林某佳伙同外号为“阿驹”的男子,时分时合,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一带多次行窃,分述如下:
1.
2. 同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富、林某佳与“阿驹”经密谋盗窃后,来到盐步永青路南华花园D座603房被害人唐某华的住宅,乘无人之机,撬锁潜入该宅。三人在该宅窃得轩尼诗干邑白兰地酒1瓶、玉石吊坠1个、紫砂茶壶1只、袁世凯像银元4枚、现金600余元。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轩尼诗干邑白兰地酒1瓶、玉石吊坠1个、紫砂茶壶1个、袁世凯像银元4枚,共价值8850元。
3.同年8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富与“阿驹”经密谋盗窃后,来到盐步海傍大道东二巷2号被害人简某正的住宅,乘无人之机,踢开木门闯入该宅。二人翻找财物但未果,后逃离现场。
4.同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富、林某佳经密谋盗窃后,来到盐步青龙街八巷4号101房被害人谢某实的住宅,乘无人之机,撬锁潜入该宅行窃。二人在该宅窃得谢某实约1900元。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
5.同年9月17日早上,被告人林某富来到盐步永青路南华花园A座701房被害人陈某添的住宅,乘无人之机,撬锁潜入该宅行窃。林某富在该宅盗得陈某添的1990年版、1980年版等旧版人民币400元。得手后,林某富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林某富入户行窃5次,盗得财物价值约11750元;被告人林某佳入户行窃2次,盗得财物价值约1135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某添、唐某华、谢某实、简某正、蔡某雯的陈述,两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起赃经过、起获作案工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并认为林某富、林某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中林某富又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富、林某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林某富、林某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富多次入户盗窃,被告人林某佳入户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起赃经过查明,民警在林某富暂住的出租屋起获扳手五把、液压剪一把、套筒六个、强光手电两把、尖嘴胶钳一把、自制钥匙两船、喷射防卫器一个、六角匙十七把、铁条一条、四方铁块五块。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富、林某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林某富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林某富、林某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林某富如实供述第一至四宗事实,林某佳如实供述第二宗事实,就该部分犯罪均依法从轻处罚。林某富对第五宗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林某佳对第四宗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就该部分犯罪均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入户盗窃,林某富多次盗窃,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被告人林某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三、起获的作案工具扳手五把、液压剪一把、套筒六个、强光手电两把、尖嘴胶钳一把、自制钥匙两串、喷射防卫器一个、六角匙十七把、铁条一条、四方铁块五块,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佳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书 记 员 钟绮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