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3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强,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广宁县北市镇北市村委会横岗村17号,
辩护人彭绍伦,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强犯抢劫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积极参与作案,与同案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间欢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人民陪审员 莫亚贵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