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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全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26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全,男,1989111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宁县古水镇古水社区居委会35号,2015121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全犯抢劫罪,于2016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42112许,被告人廖某全独自去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道49号伊人美发店,假称叫店老板娘暨被害人尹某菊带其到二楼按摩。尹某菊准备帮廖某全按摩时,发现廖某全带有一些红色绳子,就想下楼但被廖某全拉着,双方在拉扯的时候尹某菊失足从二楼楼梯滚落到一楼。廖某全立即从楼下跑下来,用一把水果刀指着尹某菊颈部叫其不要动,并叫其将右手金手链拿下来给他。尹某菊将金手链给了廖某全后,动手抢走廖某全手上的水果刀并将水果刀扔在一旁。尹某菊在抢水果刀时左手腕被刀划伤。廖某全立即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用菜刀威胁尹某菊到二楼去,尹某菊上楼后,廖某全就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及砍断的电线绑住尹某菊的肩部和双脚。随后廖某全问尹某菊钱放在什么地方。得知钱放在楼下的包里,廖某全到楼下一张按摩床上找到尹某菊的钱包,并在冰箱面找到一部白色OPPO手机,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后廖某全将尹某菊钱包里的钱取出来,将钱包随手扔掉。尹某菊被抢走的钱包内有现金4000元及本人身份证、农行卡等物品。

经鉴定,尹某菊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上臂、左肘部、左大腿、右膝、双臂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抢物品无法核价。

案发后,廖某全的家属向被害人尹某菊赔偿9000元,并获得尹某菊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持械抢劫,并致被害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21日起20181130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李间欢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

 

        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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