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全,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宁县古水镇古水社区居委会35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全犯抢劫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经鉴定,尹某菊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上臂、左肘部、左大腿、右膝、双臂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抢物品无法核价。
案发后,廖某全的家属向被害人尹某菊赔偿9000元,并获得尹某菊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持械抢劫,并致被害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间欢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