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传,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小学文化,住德保县燕峒乡下丈村上丈屯75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传犯抢夺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利用驾驶中的机动车抢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抢夺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作案工具摩托车(发动机号HJ162FMJ-D15051***)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间欢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羿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