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亮,男,1983年6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福县横龙镇枫塘村上枫塘76号,
被告人黄某海,男,1973年7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马坡镇大兴村下木队63号,
被告人刘某玉,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福县平都镇安城路56号401,因本案于
辩护人许小林,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辉,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福县横龙镇洲里村岸仔上28号,
被告人张某宇,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义县龙律镇心桥巷18号,
被告人周某龙,男,1974年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福县横龙镇横龙村横黄路28号,
被告人伍某峰,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323号,因本案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亮、黄某海、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伍某峰犯开设赌场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七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海、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伍某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顾某亮、黄某海、赵某辉、张某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七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玉的辩护人以刘某玉认罪态度好,且是从犯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亮、黄某海、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伍某峰开设赌场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民警在抓获涉案赌场的同时起获无人认领的赌资17700元及扑克牌一副、电动麻将桌一张等作案工具,并分别从顾某亮、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处起获现金2190元、2000元、9900元、11600元、400元;另从参赌人员处起获现金共53915元,已予以收缴。上述事实有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收缴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亮、黄某海、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伍某峰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海、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伍某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亮、赵某辉、张某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海前罪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前罪不再执行,故不构成累犯。被告人黄某海、周某龙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七被告人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刘某玉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顾某亮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个月零四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个月零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被告人黄某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三、被告人刘某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四、被告人赵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五、被告人张某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六、被告人周某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七、被告人伍某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八、起获的赃款17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电动麻将桌一张,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虹虹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