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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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亮、黄某海、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伍某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9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亮,男,19836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福县横龙镇枫塘村上枫塘76号,200662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41024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819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5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海,男,19737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马坡镇大兴村下木队63号,20121218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5819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5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玉,男,19731226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福县平都镇安城路56401因本案于2015819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5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小林,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辉,男,1989212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福县横龙镇洲里村岸仔上28号,2014319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529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819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5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宇,男,19791121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义县龙律镇心桥巷18号,2005111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81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819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5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龙,男,197426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福县横龙镇横龙村横黄路28号,19971219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5819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5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伍某峰,男,19891018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323号,因本案于2015819被羁押,因吸毒于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5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亮、黄某海、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伍某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刘荆炼出庭支持公诉,七被告人及被告人刘某玉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812左右,被告人顾某亮、黄某海、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伍某峰等人开始在顾某亮租用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乐城南区六路华达楼首层的店铺,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顾某亮为赌场老板,黄某海负责为赌场带来参赌人员,刘某玉负责参赌吸引人气,赵某辉负责发牌抽水,张某宇、周某龙负责在赌场放数,伍某峰负责在赵某辉不在时发牌抽水。同月19日,警察在该店铺抓获顾某亮、黄某海、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伍某峰以及参赌人员二十余人,当场起获无人认领的赌资17900元及扑克牌、麻将台等赌博工具,并从顾某亮、张某宇等人及参赌人员身上起获涉赌资金80005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七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海、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伍某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顾某亮、黄某海、赵某辉、张某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七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玉的辩护人以刘某玉认罪态度好,且是从犯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亮、黄某海、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伍某峰开设赌场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民警在抓获涉案赌场的同时起获无人认领的赌资17700元及扑克牌一副、电动麻将桌一张等作案工具,并分别从顾某亮、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处起获现金2190元、2000元、9900元、11600元、400元;另从参赌人员处起获现金共53915元,已予以收缴。上述事实有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收缴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亮、黄某海、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伍某峰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海、刘某玉、赵某辉、张某宇、周某龙、伍某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亮、赵某辉、张某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海前罪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前罪不再执行,故不构成累犯。被告人黄某海、周某龙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七被告人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刘某玉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顾某亮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个月零四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个月零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819日起2016818止。罚金以公安机关暂扣的2190元直接抵缴,不足部分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819日起2016518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819日起2016418止。罚金以公安机关暂扣的2000元直接抵缴,不足部分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819日起2016618止。罚金以公安机关暂扣的9900元直接抵缴,不足部分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819日起2016618止。罚金以公安机关暂扣的11600元直接抵缴,不足部分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周某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819日起2016518止。罚金以公安机关暂扣的400元直接抵缴,不足部分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伍某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831日起2016429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八、起获的赃款17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电动麻将桌一张,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虹虹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员 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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