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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330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标,男,1980229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佛山市禅城区榴苑路12503房,20141210因涉嫌非法经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115被逮捕,同年213被取保候审,同年429被禅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2016325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33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325日凌晨550许,被告人朱某标饮酒后驾驶粤JCX8**号(未悬挂)小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办事处G321国道兴业路红绿灯口路段时,与林某良驾驶的闽G945**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归案后,朱某标交待了上述经过。经鉴定,朱某标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7mg/100ml,属醉酒状态;林某良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标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谅解书查明,事故相对方林某良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事故相对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之前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3252017720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华文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李冰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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