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45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法,男,1981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宁远县天堂镇狮子头村11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2015月
经鉴定,起获的白色晶体净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法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一、被告人张某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间欢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霭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