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裁 定 书
(2016)粤0605刑初964号
被告人曾某友(又名曾某友)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96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之处,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2页正文倒数第四行“2017年3月20日”,现更正为“2017年3月19日”。
审 判 员 杨寒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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