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刑初731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成、吴某平、陈某、席某寻衅滋事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佛南法刑初字第73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首页中的“(2016)佛南法刑初字第731号”;
现更正为“(2016)粤0605刑初731号”。
原判决书正文第6页第2行中的“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
现更正为“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
审 判 长 李江婧
人民陪审员 何凤微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绮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