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38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清(自报名),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荣县旭阳镇余家岩村10组39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辜某文(自报名),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仁寿县
被告人张某轻(自报名),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怀集县坳仔镇大同村委会倒留队0209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银某连(自报名),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阳区况场镇红山村八组90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清、辜某文、张某轻、银某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慧华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下旬开始,“老刘”、“老五”(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颜某清、辜某文、张某轻、银某连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圳口村新一巷2号出租屋二楼的房间内,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颜某清负责在赌场内发牌、抽水或为赌客提供免费香烟、水。辜某文负责在赌场内发牌、抽水。张某轻负责在赌场内协助“老刘”放高利贷。银某连负责在赌场外为参赌人员开门。2016年1月12日,警察在上述房间内抓获四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十三名,当场在辜某文等人身上起获赌资19173元,以及扑克牌、桌椅等赌博工具。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扣押清单等查明,民警在被告人颜某清处起获赌资903元,在被告人张某轻处起获赌资325元,在被告人辜某文处起获赌资3543元,在参赌人员处起获赌资14402元已处理,另起获赌具扑克牌一副、凳子八张、折叠桌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清、辜某文、张某轻、银某连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银某连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稍小,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辜某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银某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起获的赌具扑克牌一副、凳子八张、折叠桌一张,予以没收并销毁;在被告人颜某清处起获的赌资903元、在被告人张某轻处起获赌资325元、在被告人辜某文处起获的赌资354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俊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