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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512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0315日出生于广州市荔湾区,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47号之一903房,因本案于20151130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1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24日中止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健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11182346分许,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A287**号小型客车行驶至佛山市佛开高速九江大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的血液检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126.5mg/100ml,属醉酒。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杨虹虹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二Ο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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