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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甘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950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生,男,19865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博白县东平镇良荔村六二队0282015126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生犯盗窃罪,于20163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王某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12617许,被告人王某生驾驶一台白色女装摩托车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巴黎春天步行街寻找盗窃对象。19时许,王某生步行到大沥镇工业大道财经学校门口道路新海湾鞋业广场门口时,趁被害人杨某嘉不注意,从杨某嘉身上挂包内盗走一台步步高牌Y927型手机。得手后,王某生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王某生身上起回杨某嘉被盗的手机。随后,民警又在王某生驾驶的摩托车里面分别起回被害人徐某欣于当日6时许被盗窃的一台苹果6S手机和被害人胡某林于当日17时许被盗的一台苹果6手机,还有一台步步高手机。其中,除从王某生摩托车内起获的一台步步高手机未找到机主外,其他三部手机已分别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上述步步高VIVO Y927型手机价值900元;苹果6手机价值3354元;苹果6S手机价值3354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杨某嘉、胡某林、徐某欣的陈述,证人叶某进、叶某芬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王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生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王某生扒窃财物,酌情从重处罚;王某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26日起201655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员 李冰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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