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19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珍,女,1994年3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苗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剑河县岑松镇寨章村一组,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释放,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5年11月27日至同年12月12日),同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梅,女,1996年4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苗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剑河县观么乡白胆村二组,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释放,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5年11月27日至同年12月12日),同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玲,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鄂城区沙窝乡黄山村魏家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释放,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5年11月27日至同年12月12日),同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珍、杨某梅、魏某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兴宇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珍、杨某梅、魏某玲合租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南新村十七巷19号207房。2015年10月20日凌晨、同月21日晚上,三被告人在上述出租屋内容留夏某华、谢某发吸食毒品。同月22日,民警根据夏某华的检举在上述出租屋内抓获三被告人,并起获用于吸毒的冰壶1个、疑似毒品的红色粉末1瓶。
经鉴定,搜获的红色粉末1瓶,净重0.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现场检测,三被告人与吸毒人员夏某华、谢某发的尿检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珍、杨某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珍、杨某梅、魏某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魏某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扬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