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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春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428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春,男,19561126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体育路荔清楼F403房,因本案于20161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5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春犯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64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辉英出庭支持公诉,田某春及其辩护人刘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2年开始,被告人田某春先后四次电话联系胡某一(另案处理),通过邮政寄件的方式购买毒鼠强原粉。田某春购买毒鼠强原粉后,在其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体育路荔清楼F403房内将原粉与氢氧化钠、水、大米等食品混合,并封口包装,制作成“闻到死”、“中霸鼠药”两种袋装的老鼠药。田某春将上述加工好的老鼠药放置在其经营的大沥市场大道李潘村侧21号铺对外销售牟利。201612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抓获田某春,当场起获了“中霸鼠药”老鼠药174包、“闻到死”老鼠药252包,并在田某春的住处403房内起获用于勾兑的塑料盆、饭勺、封口机等工具一批,在塑料盆中提取麦皮、黄豆大米粒各一堆。归案后,田某春交代了上述经过。

经检验,起获的“中霸鼠药”老鼠药,“闻到死”老鼠药,塑料盆中提取的麦皮、黄豆大米粒,均检出氟乙酰胺类鼠药成分。经称重,上述起获的物品共净重11.35千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田某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并建议判处田某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田某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以本案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被告人田某春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田某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春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春非法制造、买卖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田某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田某春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春犯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2日起至2019121日止)。

二、起获的“中霸鼠药”老鼠药174包、“闻到死”老鼠药252包和塑料盆、饭勺、封口机等工具一批以及麦皮、黄豆大米粒,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丛西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钟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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