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首页>>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陶某学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140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学(自报名),男,19751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平乐县张家镇老埠村委老埠村91号,因吸毒于20151229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113被刑事拘留,同年26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316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12月,被告人陶某学多次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相府村46号的101房,容留吸毒人员莫某情、李某斌、翟某奇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51225晚,陶某学容留莫某情、李某斌在该房内以“追龙”方式吸食海洛因,陶某学一起吸食,海洛因由莫某情提供;22015122720时许,陶某学容留莫某情、李某斌、翟某奇在该房内以“追龙”方式吸食海洛因,陶某学一起吸食,海洛因由莫某情提供;32015122820时许,陶某学容留莫某情、李某斌、翟某奇在该房内以“追龙”方式吸食海洛因,陶某学一起吸食,海洛因由李某斌提供。陶某学吸毒后离开该房,后警察至该房抓获李某斌、莫某情、翟某奇。20151229日,警察在九江镇抓获陶某学。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陶某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某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陶某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学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13日起2016712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一六年四月五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