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35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仕,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双牌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双牌县江村镇和平村委会2组,因本案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仕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仕是佛山市瑞玉达鞋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5年2月份起,瑞玉达鞋业开始拖欠工人工资,至同年5月份,瑞玉达鞋业共拖欠卢某耀等59人工资共计249730元。同年5月下旬,唐某仕刻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离开瑞玉达鞋业公司逃匿至湖南省,并更换手机号码断绝与公司的联系。
同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段某姣、胡某荣、周某、陈某、冯某洪、卢某英的证言,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被告人唐某仕的供述,号码为185663510**的手机停机情况及通话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唐某仕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告人唐某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仕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唐某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仕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佳
二Ο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