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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286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德,男,197253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容县县底镇河儿村平理十八队13号,因本案于201617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3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相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9月初开始,钟某清、江某银(均已判刑)分别以杨某欢(已判刑)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六联社区大同东区横四巷5号的棋牌室二楼、被告人覃某德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六联社区南村大同大街38号的一楼大厅作为赌博据点,断断续续经营了约一周,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吸引人前来参赌,从中抽水盈利。在覃某德上述大厅内赌博3晚,覃某德从中收取700元场地费。归案后,覃某德交代了上述经过。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覃某德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覃某德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德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德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刘碧华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员 钟绮文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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