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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225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武(自报名),男,19691014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胜县中心镇象鼻村641号,2014123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1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同年11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武犯盗窃罪,于20163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相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4月、5月、201510月,被告人秦某武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盗窃他人摩托车内财物共计三次。

一、20144288许,被告人秦某武驾驶二轮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金早绿点早餐店门前,趁被害人邝某梅进入该店购买早餐之机,撬开邝某梅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坐垫储物箱,盗取其放置在该储物箱内的一个手提包及包内苹果牌ipad Air 32G 平板电脑一台、苹果IPHONE 4S 16G 手机一部、现金200元和银行卡、社保卡等财物。

经鉴定,该次被盗平板电脑价值3395元,手机价值1600元。

二、同年5197许,被告人秦某武再次驾驶二轮摩托车去到九江镇下西麦当劳门口,趁被害人黄某仪进入麦当劳购买早餐之机,撬开黄某仪的摩托车坐垫,盗取坐垫储物箱内的一个豹纹钱包及包内现金400元、诺基亚品牌925T手机一部和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财物。

经鉴定,该次被盗手机价值1900元。

三、201510177许,被告人秦某武驾驶二轮摩托车再次去到下西金早绿点早餐店门前,趁被害人关某莹入店购买早餐之机,撬开关某莹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坐垫,盗取坐垫储物箱内的一个CK牌手袋及手袋内苹果IPHONE 6 Plus手机一部、现金250元和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财物,逃离现场。后公安机关在被盗摩托车表面提取到指印一枚。

经鉴定,该次被盗手机价值5301元;提取的指印与被告人秦某武的右手拇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综上,被告人秦某武盗窃数额合共13046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武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123起至2016922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员 刘碧华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员 钟绮文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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