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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194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平,男,1973126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福县洲湖镇厚里村厚里331,因本案于20151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3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彭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36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平提供其租用的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银河南华厂南侧外工村11栋、10栋的房间,伙同康某强、彭某平(均已被判刑)等人在该处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在赌博过程中抽取赌资,从中营利。同年827日,该赌场被查获。2015127日,彭某平被民警抓获。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彭某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并建议判处彭某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彭某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平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平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彭某平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27日起至20179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员 黄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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