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首页>>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马某活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272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活,男,1973618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730618223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石塘镇深水村委会深水村四队206号。因犯盗窃罪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722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11 13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及强制戒毒二年本案2016122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活犯盗窃罪,于20163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彩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10294时许,被告人马某活见被害人黄某琪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朗星村居安里3号住宅没有关窗户,床头台面上放有一部苹果5S手机、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便用一条2多长的竹杆、双面胶以钓鱼的方式将上述财物盗走。得手后,马某活将上述手机在西樵路边 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马某活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上述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436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马某活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活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活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活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活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2起至201672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华文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杜思雨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