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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389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勇,男,1966811日出生于广州市荔湾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荔湾区安畴里25号地下尾房,因本案于201634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4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慧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2292时许,被告人吕某勇饮酒后驾驶粤Y75C**号小轿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广场劳动广场路段倒车时碰撞路边的石墩,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吕某勇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2mg/100ml,属醉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勇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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