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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497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甲生(自报名),男,1986214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新干县三湖镇横街33号,因本案于20163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子娟,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4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茹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33121时许,被告人刘甲生酒后驾驶车牌为粤S31H**号小型轿车,由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瑶头村驶往官和路方向,当车辆行驶至官和路农业银行附近时,因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刘甲生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7mg/100ml,属醉酒状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甲生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查明,被告人已赔偿事故相对方周某源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事故对方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其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甲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331日起至201643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刘兴潮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吕心怡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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