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15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桦,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等县天等镇大隆村加屯012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农某龙(曾用名农飞龙),男,1996年3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等县天等镇大隆村山考屯014号,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桦、农某龙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5日依法中止简易程序,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刚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桦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女装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农某龙,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到里水镇甘蕉长塘街尾路段佳润百货甘蕉分店、南向街113号住宅门前空地附近,乘被害人黄某燕不备之机,由农某龙动手抢走黄某燕手上的塑料袋,内有银色苹果手机一台、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两张及户口薄等物品一批。得手后,两人将手机销赃,得款用于日常生活和吸毒。
同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桦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女装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农某龙到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桃园二路34号门前路段,乘被害人关某芬不备之机,由农某龙动手抢走关某芬手上的挂包,内有现金416元及华为P7型手机一台(价值1044元)。得手后,两人返回松岗龙头村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起获被抢现金和手机。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是立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梁某桦、农某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桦、农某龙抢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查明,民警从被告人处扣押了无牌黑色女装摩托车1辆。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两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公诉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民警根据两被告人的交代抓获吸毒人员潘某府,后潘某府于2016年1月6日因为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两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立功表现,该点公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桦、农某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并实施多次抢夺,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依法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关于公安机关扣押的无牌黑色女装摩托车1辆,由于未能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本院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农某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绮棋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