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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燕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135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燕,男,1989521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开县厚坝镇红宝村466,因本案于20151212日被羁押,因吸毒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3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李某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1212日,警方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村0110601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李某燕,在其卧室衣柜内搜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包。

经鉴定,起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9.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燕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并建议判处李某燕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75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75,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李某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217日起至201610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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