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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282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苏,男,1964727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新境坑口村七巷4号,因本案于2016127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32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相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1161430许,被告人李某苏饮酒后驾驶粤Y230**号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行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狮南湛川美食城对开路段时,与李某文驾驶的粤Y49M**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归案后,李某苏交待了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李某苏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4mg/100ml,属醉酒。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某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李某苏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苏危险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谅解书、协议书补充认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苏与被害人李某文达成赔偿协议,向李某文赔偿了70501元,并取得李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刘碧华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员 钟绮文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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