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16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华(曾用名李华),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部县窑场乡大地坝村8组13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经鉴定,起获的白色粉末、白色晶体等物品共重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经鉴定,起获的白色晶体粉粒、黄色晶体粉末净重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起赃经过、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涉案物品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莫某奇、杜某东、邓某富、刘某盛、李某、杨超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一、被告人李某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扣押的毒品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敏儿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俊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