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45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花,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怀集县大岗镇大岗村委会黎屋村0113号,
被告人韦某,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壮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贡川乡贡川村贡川街191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花、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经检测,上述五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毒品阳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花、韦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花、韦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被告人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间欢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霭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