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 粤0605刑初170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论,男,1966年3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邻水县观音桥镇快乐村1组52号,因本案于2016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论犯危险驾驶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论酒后驾驶粤AG1E**号小型客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路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贾某论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1.5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贾某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贾某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论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贾某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