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41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团,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潜江市章华南路,
被告人任某,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保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保康县寺坪镇大宏街4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团、任某犯开设赌场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团、任某先后进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丝绸仓路十字路口士多店门口的赌场工作,该赌场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胡某团在赌场负责派牌和抽水,任某负责看风和吸引赌客,二人每日收取200元左右的工资。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查明,公安人员从赌桌上起获现金2710元、扑克牌1副、麻将台1张、凳子5张,从任某处扣押现金113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团、任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犯罪中,二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团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被告人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三、扣押的赌资27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麻将台1张、凳子5张,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间欢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霭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