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50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景,男,1974年9月2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狮西丰量村龙起里之集义里10号,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球,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狮西丰量村后岗新区东16号,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景、何某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中旬起,被告人何某景、何某球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西华平公交车总站英记大排档旁内开设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何某景在赌场内进行“抽水”,何某球提供赌场内的赌具、矿泉水、烟及把风工作。何某景、何某球每人获利约40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景、何某球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景、何某球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从被告人何某景处扣押的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从现场扣押的扑克牌1副、塑料凳7张、木板桌1张,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军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绮棋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