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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上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419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上,男,1962721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舆县郭楼镇陈集村村委小郭庄,因本案于20161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嬿羽、邱文杰,分别系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4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1414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东卫生站门口,豪信公司员工被害人陈某贵与被告人郭某上、李某英夫妇因装载清扫的垃圾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过程中,郭某上拿着清理垃圾的一把铁质耙子上前殴打陈某贵左侧背部两下,致陈某贵左侧第1012肋骨骨折。同月19日,民警将郭某上传唤至桂城派出所。案发后,郭某上的妻子李某英赔偿陈某贵18000元,取得谅解。经鉴定,陈某贵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顶多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在四个月以下拘役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及其妻子与被害人因工作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互相打斗,故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持械伤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长 李静芳

       人民陪审员 何凤微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员 李冰冰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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