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刑初863号
被告人官某明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86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3页正文第2行至第3行中的“即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更正为“即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
审 判 员 何尔冕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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