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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联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603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联(自报名),男,1967114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里水镇洲村上村大南街25号,因本案于20151015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联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1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25日中止简易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4122日开始,被告人邓某联伙同李某栩(已判刑)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隔基街二巷旁一间无牌早餐店内,以打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由李某栩负责派牌和抽水渔利。201514日,民警在上述店内抓获李某栩,当场起获扑克牌一副、圆台一张和赌资18980元。同年1015日,邓某联主动到里水派出所投案。至案发时,邓某联、李某栩共从中抽水渔利约4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联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联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员黄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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