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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462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7898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雷州市关部前街39号之4,因本案于20151211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1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4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121117时许,被告人邓某用138271515**的手机号码与吸毒人员植某好电话联系,二人商定植某好向邓某购买9克毒品,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与朝安北路交汇的锦园酒店交易。半个小时后,邓某持毒品到锦园酒店赴约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邓某身上起获毒品、手机等物品。经鉴定,从邓某身上起获的毒品1小包,净重9.0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9.06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5121116时许,植某好到大沥派出所刑警中队举报称其认识一名贩毒人员“湛江佬”(经辨认即被告人邓某),该人在桂城街道南桂西路与朝安北路交汇处的锦园酒店一带贩卖毒品,该男子的手机号码为138271515**。植某好表示其愿意协助民警抓获邓某。后民警将植某好带至锦园酒店附近。植某好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36903942**拨打邓某手机138271515**,电话接通后植某好称当日早上向邓某购买的5克海洛因已经用完,现要再次购买9克海洛因,邓某同意并让植某好到锦园酒店门口进行交易。随后,民警将植某好带至锦园酒店附近进行布控。同日1730分许,邓某与植某好在进行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邓某身上起获手机一部(号码138271515**),从其左边裤袋内起获一个利群牌香烟盒,内有一包用透明塑料密封袋包装的白色粉末。该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视频录像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9.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存在特情引诱,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211起至201831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毒品海洛因9.06克,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静芳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人民陪审员  何凤微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李冰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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