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书
(2016)粤0605刑初153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添,男,1962年9月1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里水镇西闸靠街23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兴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添醉酒后驾驶一辆粤YAV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里水交警中队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添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88.3mg/l00ml。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添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添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虹虹
二Ο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