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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 0605刑初1535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明,男,1985619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英德市黄花镇岩背村委会上围组,因本案于20162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4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陈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122日凌晨152分许,被告人陈某明酒后驾驶粤RJX2**号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至佛山市一环路K70km+100m兴业路口辅道时,因车辆失控倒地撞向路面地基,造成陈某明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归案后,陈某明供述了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明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1mg/100ml,属醉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并建议判处陈某明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明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明于2016229日前往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陈某明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陈某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丛西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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