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 粤0605刑初140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进,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宾阳县王灵镇八岭村委会八卦陈屋村18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进犯危险驾驶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进酒后驾驶粤YTY1**号小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沙边大道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进被查获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3mg/100ml,属醉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进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陈某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