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41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辉,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渔业8幢702A号,2016年1月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辉和小丽(另案处理)组织多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宏威路龙母庙门口公园内以用扑克牌“打宝宝”的形式引诱他人赌博,当有人来参赌后便改用“三公大食细”的形式进行赌博,宋某鹏、冯某亮、罗某福、邱某旺、彭某敏、张某中、陈某宇、庞某、何某培、宁某萍、冯某杏、黄某满、罗某军、黎某东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进入赌场工作,负责“蹬脚”(自己人参赌引诱外人参赌)、把风、派牌、抽水、摆放赌具、放数等事务,每天收取工资50-100元不等。赌博期间利用抽水进行牟利,赌场每天抽水上千元不等,牟利数额超过3万元。同年5月7日,民警查获上述赌场,抓获宋某鹏等人和多名参赌人员,现场起获赌资27380元,赌具扑克牌、胶凳、方桌等作案工具。2016年1月6日,陈某辉在大沥镇黄岐公园被抓获。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辉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静芳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人民陪审员 何凤微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