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56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林,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华容县三封寺镇金盆村11组6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林犯危险驾驶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经鉴定,蔡某林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7.9mg/100ml,属醉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蔡某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芝认为自己伤情轻微,不追究对方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间欢
二○
书 记 员 黄霭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