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2186号
申请执行人:刘付华燕,女,汉族,1984年10月29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环市东升格沙村239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8410295426。
被执行人:李燕辉,男,汉族,1970年6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山脚村西八巷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006074014。
被执行人:谢映均,女,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山脚村西八巷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207044022。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付华燕与被执行人李燕辉、谢映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燕辉、谢映均应支付货款101819.9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判决所定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8.9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千灯湖花园及南国桃园汇江假日花园共有四个车位,该四个车位已由本院(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925号查封拍卖处理当中,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本院另案处理当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2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