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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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158号

发布时间: 2016-04-25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恒大花园酒店5楼商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6647883-4。

法定代表人牟果。

被执行人:王兴宇,女,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萝北县宝泉岭农垦社区A区绥滨路一区11栋3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恒大御景半岛37栋1403,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780418262X。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王兴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20313元并从2014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64.9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王兴宇有房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11栋101房,该房产已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查封,本院依法致函该法院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致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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