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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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里执字第392-13号

发布时间: 2016-04-25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佛南法里执字第392-1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达盈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南海天安数码新城二期1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

被执行人:周肇英,男,汉族,1980年4月14日生,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锦湖花园5区5幢404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004144331。

被执行人: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南江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周校英。

被执行人:周校英,汉族,1976年9月21日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体育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609214334。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达盈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周校英、周肇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6月25日前支付23574586.18元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周校英、周肇英提供的抵押财产〔土地证号:四国用(2011)第006212、00621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802.2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校英、周肇英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四会市大沙镇马房开发区西南一区编号ES1B〔四国用(2011)第006212、006211号〕土地,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首查封,本院两次致函该院商请解除查封,交由本院处理,越秀区人民法院均没有回复,委托执行也被退卷。另本院也对该宗地作了轮候查封,同时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周校英、周肇英抵押给申请人的土地被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首查封,经协调无果,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佛南法里执字第3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岑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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