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39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乙,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南海区大沥镇谢边西滘村南便坦六巷1号,因本案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乙犯危险驾驶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乙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谅解书等查明,被告人与事故相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事故相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绮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