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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4-2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393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乙,女,1974829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南海区大沥镇谢边西滘村南便坦六巷1号,因本案于20151215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1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茹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11125许,被告人周乙驾驶一辆粤Y46***牌号的小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大道雅居乐路段处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周乙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99.3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乙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谅解书等查明,被告人与事故相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事故相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黄绮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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