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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4-2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447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甲,男,197827出生于佛山市禅城区,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禅城区普澜二路252504房,因本案于201614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11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1423许,被告人周甲酒后驾驶粤A6YD46小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与佛平路交汇路口路段时,与黄某培的粤43***小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

经检测,被告人周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8.8mg/100ml,属醉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甲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已与事故相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与事故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4日起201623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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