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44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甲,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于佛山市禅城区,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禅城区普澜二路25号2座504房,因本案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甲犯危险驾驶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经检测,被告人周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8.8mg/100ml,属醉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甲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已与事故相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与事故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