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2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荣,女,1982年4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侗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32号,因本案于
辩护人王子娟,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荣犯非法行医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012年,被告人郑某荣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嘉洲花园119号太阳神健康新生活馆内行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荣非法行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荣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起获的物品(详见公安机关出具的随案移送起诉清单)中,除海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被告人郑某荣外,其余物品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 波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