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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4-2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50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华,男,1987829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常宁市柏坊镇柏坊村小湾组11因吸毒于201599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28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准强出庭支持公诉,章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94,被告人章某华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村红旗中心村11号出租屋406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尹甲、阳某、黄某凯和刘某星(均另作处理)吸食冰毒。同月9日下午,章某华在其租住的上述出租屋203房间内容留尹甲、阳某、刘某星吸食冰毒。当晚,章某华再次在该房间内容留尹甲、阳某、黄某凯和刘某星吸食冰毒。后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内抓获章某华等人,当场起获疑似毒品两包、锡纸一批、吸管十条、打火机三只等物品。

经鉴定,起获的毒品净重0.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章某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章某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华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章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925日起2016224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15克,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绮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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